大多數複雜產品都受益於歐盟 RoHS 豁免,製造商應對其進行監控,因為它們可能會像過期的 RoHS 豁免 7c-iii 一樣被修改、替換或刪除。
請查看以下最新歐盟RoHS普通豁免清單(指令中的附件III)PDF和Excel文件
請查看以下最新歐盟 RoHS 特定於醫療器械和監控儀器的豁免清單(指令中的附件 IV)PDF和Excel文件
RoHS認證是電氣和電子設備產品環境合規性的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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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 是一個英文首字母縮寫詞,意思就是限制使用的某些有害物質。
當前歐盟 RoHS 適用法規是關於限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 2011/65/EU 及其修正案。
它也被稱為重鑄版或 RoHS 2,它取代了第一個 RoHS 指令即2002/95/EC。
從那時起,RoHS指令 2011/65/EU 的初始版經過了數十次修正案的修改。
其中一項修訂是委員會授權指令 2015/863,這項指令修訂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 2011/65/EU 的附件 II,在限用物質清單中,增加了 4 種限用鄰苯二甲酸酯物質。
由於這項修訂意義重大,在文獻中我們常稱其為RoHS 3。不過,我們在實際上仍處於歐盟RoHS 2.0 2011/65/EU版本的標準下。
RoHS 對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以下物質的濃度施加了限制:
從 2019 年 7 月 22 日(或 2021 年產品類別 8 和 9)起,根據授權指令 2015/863,以下 4 種鄰苯二甲酸酯也被添加到限用物質清單中:
物質名稱 | 濃度限制 |
鉛(Pb)和鉛化合物 | < 0.1%或1000 ppm* |
鎘(Cd)和鎘化合物 | < 0.01%或 100 ppm |
汞(Me)和汞化合物 | < 0.1%或1000 ppm |
六價鉻(Cr6+)和六價鉻化合物 | < 0.1%或1000 ppm |
多溴聯苯(PBBs) | < 0.1%或1000 ppm |
多溴聯苯醚(PBDEs) | < 0.1%或1000 ppm |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 – CAS # 85-68-7 | < 0.1%或1000 ppm |
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 CAS # 84-74-2 | < 0.1%或1000 ppm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 CAS # 117-81- | < 0.1%或1000 ppm |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 CAS # 84-69-5 | < 0.1%或1000 ppm |
*ppm: 百萬分之幾
除了以上的有害物質, 7 種潛在 RoHS 有害物質正在被評估,它們在將來有可能被列入歐洲 RoHS 清單:
用於塑料的 MCCP 和 TBBP-A已經被預先批准進入RoHS物質序列,而此類修訂會在 2023 年之後實施。
除鎘及其化合物外,所有上述受限物質的一般濃度閾值為 0.1% 或 1000 ppm,而鎘及其化合物的濃度閾值比一般標準低十倍,即 0.01% 或 100 ppm。
重要的是,這些限用物質的濃度並不是在元件層面進行監管,而是在構成每個組件的均質材料層面進行監管。
指令 2011/65/EU 第 3 條將均質材料定義為:
“一種整體成分均勻的材料或一種由多種材料組合而成的材料,不能通過擰鬆、切割、壓碎、研磨和研磨過程等機械動作分解或分離成不同的材料”。
因此,我們應在同一組件內對一到幾十種均質材料(即各種塑料、金屬、陶瓷、環氧樹脂飾面、油漆、焊接等)進行一一分析。
當我們要確認一個組件是否符合 EU RoHS 合規性時,我們不僅應該考慮每個電子元件,還應該考慮每個電纜、標籤、硬件(如螺釘)、焊料、焊膏、外殼、底盤等的材料,換句話說,我們應該關注所有可能發現被限制物質的地方。
自 2013 年以來,通過在電氣或電子產品上貼上“CE”標籤,則您隱含地聲明其符合 RoHS 2(RoHS recast)和 RoHS 3 要求,如果您的產品被包括在RoHS範圍中,您可以查詢歐盟RoHS指令第二條以獲得更詳細的解釋。
如果您的產品不在 RoHS 範圍內,那麼根據其他要求,您可能依然需要CE標籤 – 比如當您的產品與電氣安全或 EMC(電磁兼容性)有關。
RoHS 允許對某些類別的產品和應用受限物質進行豁免。但是,許多 RoHS 豁免即將到期。
因此,我們必須嚴格監控各項豁免物質的到期日期,因為它們會定期更新 – 默認情況下豁免列表每 5 年更新一次。
如指令 2011/65/EU 第 3 條所定義的,歐盟 RoHS 適用於大多數電氣和電子設備 (EEE)。但是,有些產品不在 RoHS 範圍之內,如一些光伏面板、軍事、航空航天或大多數汽車設備。 ELV(報廢車輛)指令適用於大多數汽車產品。
有源植入式醫療設備、一些專為研發設計的設備、大型固定式工業工具或固定裝置也不在 RoHS 範圍內。
但是如果我只將產品賣給研發企業,我的設計是否可免於 RoHS?而且,什麼又被認為是“大規模”呢?
讓 Enviropass 幫助您確定產品的範圍。
以下就是根據 RoHS 附件 I,目前歐盟RoHS所涵蓋的電氣和電子設備清單:
據統計,製造商在他們90% 的印刷電路板組件 (PCBA) 和電氣和電子設備 (EEE) 中至少聲明了一項 RoHS 豁免。
根據指令 2011/65/EU,現在必須準備並根據要求向監督機構提供帶有RoHS程序的技術產品文件。
僅僅詢問您的供應商他們是否符合 RoHS 指示或在他們的規格表上找到 RoHS 標誌是遠遠不夠的。
我們必須要收集製造商的符合性聲明 (DoC),這份文件將為我們說明產品是否使用豁免物質,而如果使用,它們又是什麼。
此外,我們強烈建議您根據 IEC 63000 標準“用於評估電氣和電子產品中有害物質限制的技術文件”,對您的物料清單 (BOM) 或零件清單進行風險評估。
重要的是,進行評估的BOM(物料清單)不僅必須包括電子元件,還必須包括用於製造您的產品的所有零件或材料,包括:
為避免代價高昂的RoHS不合規行為,您必須確保遵守限用物質含量閾值,並關注任何被披露的豁免情況。
PCBA 和復雜產品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對供應商和分包商進行文件審閱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與化學分析或其他分析測試(即 XRF 測試)不同,它能夠:
自推出以來,“標準 EN 50581 / IEC 63000 – 評估電氣和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的技術文件” – 建議供應商採用文件方法,該方法普遍得到行業和執法機構的認可。
如果某個產品沒有足夠的文件材料,我們則會進行風險分析並給出建議(需要化學分析或組件更換)。
所以,化學分析是最後的手段,當然只有經過仔細的文件審查,而且我們只關注不確定的均質材料。
當一個產品完成評估,並被認定合格後,這個評估結果就是它的符合性聲明 (DoC)。在歐洲 RoHS 指令的附件 VI 中介紹了DoC 必須包含的內容。因此,在適用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向監督機構或任何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 DoC。
對於大多數設備而言,符合歐盟 RoHS 標準並不足以滿足您的產品在歐洲的所有環境合規要求。以下是適用於您的產品的一些其他的歐盟環境法規:
除 RoHS 外,REACH-SCIP 法規是歐洲的另一項重要強制性義務,適用於化學品、混合物以及電子設備等產品。重要的是,高度關注物質 (SVHC) 清單限制著使用電子設備中可能存在的數十種物質。
雖然 RoHS 傾向於從產品設計中降低某些有害物質的濃度,但 WEEE(Was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通過讓生產商對電子廢品負責來處理當產品壽命結束後成為廢棄物的問題。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POP) 法規涉及溴化和氯化化學品。
儘管目前美國在聯邦層面還沒有RoHS 法規,但美國一些州已經發布了類似 RoHS 的法規,如加利福尼亞RoHS和新澤西州RoHS。
儘管如此,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 (EPA) 仍努力通過有毒物質控制法案 (TSCA) 來限制有危害物質的使用。
歐盟和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地區的類RoHS 法規包括:
因此,如果您設計的電氣或電子產品打算在全球範圍內銷售,有很高的可能您必須遵守 RoHS。
從符合最高 歐盟RoHS 標準的設計工藝材料和零件中進行選擇,始終更具性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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